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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
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计价费[2003]1137号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
  你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新心医(财)字[2003]第0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院是自治区批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规定,营利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你院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经审核,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具体价格由你院自行确定,一次性消耗材料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执行。你院自行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要向我委备案,同时在门诊、住院等部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以备案和明码标价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今后,你院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事先报我委审定,我委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监管。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附件: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监护病房床位费 经皮动脉栓塞术
  急诊观察床位费 经皮静脉内滤网置入术
  重症监护    心内电生理检查
  物理降温    起搏器功能分析和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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