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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准省电网倒送后石电厂电价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准省电网倒送后石电厂电价的复函
(闽价[2003]商326号 2003年7月22日)


省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省电网倒送后石电厂电价的函》(闽电财(2002)78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司与华阳电业公司达成的一致意见,即:省电网倒送后石电厂的电量(除电厂施工用电外)按规定的后石电厂上网电价加8.5分/千瓦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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