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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CDMA移动通信网络话费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CDMA移动通信网络话费收
入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闽地税函[2003]141号 2003年7月28日)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你司《关于C网话费收入计缴营业税问题的函》(联通闽函[2003]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第十四款“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精神,同意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取得的全部CDMA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福建分公司的网络使用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对联通新时空福建分公司取得的网络使用费(亦称“网络租赁费”)收入,仍按我局闽地税函[2003]28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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