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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制止行政管理乱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改善投资
环境制止行政管理乱收费的通知
(冀建综[2003]347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的精神,按照“公开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规范收费行为”的要求,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坚决制止在行政管理中乱收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依法收费
  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建设系统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文件为依据。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03]44号)等文件所规定的收费项目,严禁私设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对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中涉及的收费项目,要坚决无条件取消。
  二、严格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提高项目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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