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审批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3]223号 2003年7月21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
为了认真贯彻《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加快审批进度,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坚持先停止后审批的原则,各市(州、地)物价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明文取消现行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
二、需要报省上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市(州、地)、县,在上报收费标准意见时,必须附有下列资料,否则省不予审批;
1、取消现行各种名目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的文件;
2、按甘价服务[2003]33号文件上报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