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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是否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处罚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企业所得税
偷税行为是否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处罚的批复
(浙地税发[2003]93号 2003年7月22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0年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能否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处罚的请示》(杭地税法[2003]1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企业2000年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认定在2001年5月1日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后2001年4月30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2003年5月1日以后发现2000年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已超出了《行政处罚法》的追罚时效,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可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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