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确认为资产损失的逾期应收款项和长期债权投资,应实行帐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移交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清理、追索和管理,收回的资金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中各项资产损失处置,视不同改制方式进行财务处理:
(一)企业实行整体改制或合并改制的,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冲减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二)实行分立式改制的,按照“先分立、后改建”的方式,冲减分立后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下列程序报批:
尚未与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已经脱钩的企业,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子公司以下企业,由国有资产出资人按上管一级的原则组织报批。
第十四条 企业报批资产损失,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依据的说明材料;
2、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对资产损失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3、中介机构出具的披露相关资产损失的审计报告;
4、涉诉的法院裁决书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属于坏帐损失或长期投资损失的,要提供破产、撤消企业的公告、批准文件和工商注销证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合法证明材料,应收款项催收磋商记录等;
6、属于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报废、毁损、盘亏等损失的,应提供清查盘点明细资料、质量或技术鉴定资料;
7、属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提供保险赔偿单据和事故鉴定证明材料;
8、属于担保损失的,应提供法院裁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文件;
9、属于企业经营证券、期货、外汇造成损失的,应提供合法的资金交易结算单据;
10、属于企业应摊未摊销的费用挂帐和应提未提的利息支出,应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未经审计确认和按规定权限批准,不得进行财务处理。企业擅自处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上述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后,编制企业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依此作为企业改制资产评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