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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的通知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第四条 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具有完整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或者经过质量管理机构检测鉴定为毁损、变质、报废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五条 企业的不良长期投资,取得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的资产负债表或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和企业主管部门撤消企业的批准文件或被投资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明等,扣除预计可收回金额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六条 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取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赔偿证明的(如果属于责任事故,还应取得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七条 因企业担保形成的企业或有负债成为事实负债后,应当行使追索权,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比照第三条中的有关规定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八条 企业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的损失,取得合法的资金交易结算单据的,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九条 企业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应摊未摊销的费用挂帐和应提未提的利息,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十条 对改制企业的各项资产损失,中介机构应在企业改制专项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报经审核批准后,依次按照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顺序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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