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建设工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产品,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和检测。对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以及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材产品和有害物质超过限量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一经发现,立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建筑工地,要限期进行整改。
(五)对建设工程用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和采暖散热器等三类产品,根据冀建材[2003]176号文件要求,省建设厅统一组织检查,请各市摸清底数,做好抽样准备。
四、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市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将本地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建设厅,并应报同级建材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部门建材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对进行整治的施工现场、建材产品情况列表统计;对在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不合格建材产品、限期整改的工地,应及时上报。
请各市于每月15日前将本地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和《重点工地、重点建材产品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省建设厅建设材料装备处,并建议各市参照《重点建材产品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的表式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存档备查。
五、时间安排
6月20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市务于11月30日前完成集中整治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省建设厅和同级建材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日至31日为检查总结验收阶段,由质检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集中整治阶段,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建设系统整治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
六、严格执法,严肃检查纪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对在专项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执法不严或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要抓住这次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省、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努力工作、协调联动,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