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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
《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太原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灾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指导。
  第三条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制定社区消防规划,并提请政府将社区消防工作规划纳入当地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要在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工作的同时,加大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力度,具体指导、帮助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社区内均应配置公用消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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