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城市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操作应由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持有下水道养护工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2.2 城市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设备。
2.3 城市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单位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养护维修操作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编制书面安全操作方案,并对下水道养护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4 下水道养护工操作前,须办理“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核发 “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并负责该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5 凡患有严重生理缺陷,如聋、哑、呆、傻等及妇女经期、孕期和有外伤、高血压、心脏病、皮肤病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3 养护维修作业
3.1 下水道养护工操作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并用竹、木棒等非金属物搅动泥水,以散发其中的有毒、有害及可燃、易爆气体。
3.2 启闭检查井井盖、井箅子,必须用钩、丁字镐等专用工具,严禁徒手操作。移动井盖时要注意安全,防止砸伤。
3.3 井盖开启后,井口要设专人监护,并在其周围设置必要的护栏、标志牌,夜间要设置警示灯。作业现场要严禁烟火。
3.4 管道经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后,必须进行井下空气检测,并将含氧量、有毒、有害、可燃、易爆气体浓度等各项检测数据填写在“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内,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下井作业前,还应查明管径、水深、流速、水质等情况,并填写在“下水道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票”内。
3.5 管道内水位超过1米或流速过大时,必须采取措施降低水位和流速后,方可作业。严禁进入管径小于0.8米的管道作业。
3.6 下水道养护工井下作业时必须配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并严禁携带明火或易燃、易爆等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3.7 井下操作时,井口应有两人监护;进入管道时,应在检查井底增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3.8 井口周围0.5米以内禁止堆放料具,深井作业传递工具或其它物品时,必须使用绳索,严禁抛掷。
3.9 管道内照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供电电压应使用安全电压。
3.10 作业过程中,井上、井下人员要随时保持联系。
3.11 井下作业连续操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遇有头晕、恶心、呕吐等现象应立即上井抢救。
3.12 作业完毕后应清点人员、机具、设备,将井盖盖好、周围恢复原貌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