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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太原市统计局
《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统计资料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市性的重要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市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与统计局协商后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各新闻单位采用稿件时,应对其引用的统计资料予以审查,确保准确性,并严格执行新闻稿件送审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的领域,更大限度地发挥统计的职能和社会效益,加强和规范统计新闻发布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向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实现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更好地为太原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统计资料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原则
  (一)“唯一性”原则。太原市统计局调查搜集的统计资料只能由其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
  (二)“及时性”原则。及时捕捉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信息,及时报道全市率先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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