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8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对本行业自查整改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在责令其限期整改的同时,要依法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予以处罚。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写出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四)集中整治阶段(8月21日——10月10日)
各县(市、区)政府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治理。九月初,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集中整治。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即时改正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改变用途、拘留责任人等处罚。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停产停业处罚时,公安消防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而未按期整改的,也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在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将整治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总结阶段(10月11日——10月25日)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于10月25日前分别向市专项治理督查领导组写出专题报告,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切实加强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要始终保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