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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职责。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按项目预算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对科技三项费用按项目单独核算管理;组织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落实项目进度和项目实施质量;编制项目财务报告;按时与有关部门和代理银行核对账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职责。及时、准确、高效、安全地办理科技三项费用直接支付与清算业务;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用款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支付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网,向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定期反馈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信息,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定期向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单位报送有关收支信息,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并按规定及时对账;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委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银行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并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市科委。
  (一)手续不完备,印章不齐全的;
  (二)未按合同规定科目支出或改变支出预算的;
  (三)资金用款计划发生重大调整,未经市科委批准的;
  (四)执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其他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支付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提出调整、暂缓、停止、撤销的,由市科委通知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属特殊情况的,可先行通知指定代理银行执行,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变更等原因造成的科技项目用款计划调增、调减或变更支付进度,由市科委负责调整项目支出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科技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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