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科委审核项目单位的用款计划,签署审核意见和金额,并于7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后,以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办理用款手续。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项目进度等情况审核市科委编报的汇总用款计划和项目单位的具体用款计划,结合库款情况及时办理财政资金调度手续。
第十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际支付时,由市科委按照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进度,分批编制“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拨款通知单”,注明各用款单位的全称、开户银行、账号、支出类别、支付金额等相关信息,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收到“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拨款通知单”及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拨款指令。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于收到市财政局拨款指令的当日或次日上午,根据指定的项目名称、类别、金额和用款单位的详细情况,将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划拨到用款单位专用账户中,并将支付凭证回单送交市财政局。同时,代理银行应于每月末3个工作日内编制上月《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情况月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科委。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批复市科委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集中管理科技三项费用财政零余额账户,监督管理项目单位专用账户;结合财政预算、项目进度和库款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审批科技三项费用用款计划,签发直接支付指令,通知指定代理银行拨付资金;对资金申请与支付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第二十条 市科委职责。负责按项目编报科技三项费用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科技项目用款计划,根据相关情况进行统一平衡与调剂,汇总编制科技项目用款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协助市财政局共同对资金申请与支付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部门职责。负责办理国库存款账户与科技三项费用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收支清算业务;监督代理银行代理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