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按照规范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签发支付指令,通过代理银行将科技资金从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项目单位原有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关于国家科研计划权限。
第六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试行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由市科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规定,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章 账户的设立、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在指定代理银行开立科技三项费用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资金收支情况,并与项目单位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项目单位设置明细分类账。财政零余额账户自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最迟于5个工作日内账户余额为零。
第八条 每个项目单位在财政指定代理银行单独开立一个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该项目单位科技资金的使用情况。该账户按资金支出类型设置明细分类账。
第九条 市财政局开立科技三项费用零余额账户后,应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库部门进行备案。项目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后,由代理银行将开户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科委。
第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办理上述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及财政零余额账户与项目单位专用账户间的清算业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专用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单位支出预算核定用款额度,定期下达,累加使用,并根据项目预算和进度适时调整。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批复给市科委。市科委根据批复的财政预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合理安排申报项目,并组织项目评估、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用款支出概算与计划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科委。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际执行进度编制,列明具体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用款额度、支付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