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证原件,支取金额为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九条 在农村自建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原件,支取金额为建筑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条 在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和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差价结算单原件;已领取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契税证、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支取金额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十一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证明,必要时派员到支取人住房所在地进行核实。支取金额为房管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二条 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许可证。支取金额为规划、城建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或建筑许可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
第十三条 取得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以及组合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实行一年一取且对年对月支取的办法,(自贷款发生月到次年同月),凭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还款情况证明书,支取金额为提取当月半年之前公积金余额。
实行组合贷款的职工,以住房补贴资金归还借款,由职工自行确定还贷品种,支取金额以贷款额为限。
购建自住住房未实行借款的,可支取购房月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加上住房补贴资金余额,但二者之和以购建住房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四条 职工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件原件。
第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前者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原件,后者需提供前者证件外,还要提供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
第十六条 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原件或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及出境定居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