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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等17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4日)废止(原因:与新的规章不一致)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管理的通知
(冀建科[2003]352号)


各市建设局:
  为保证建筑节能质量,提高我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第76号部长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我厅《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决定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推广认证制度。对没有取得省建设厅节能产品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范围:
  1、新型节能墙体材料;
  2、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3、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4、集中供热、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5、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6、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按照我厅《关于对建筑节能产品实行推广认证制度的通知》(冀建科[2002]386号)要求进行,由各市建筑节能办初审,经市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四、节能技术、产品要纳入建筑节能稽查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对申请认证的技术、产品,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对产品生产过程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考察,产品要随机抽样和封样,送法定机构进行检测。对取得节能认定证书的技术、产品,在工程应用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取样检测,对质量不达标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省进冀节能产品,取得省建设厅节能产品认证后,到使用地建筑节能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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