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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就诊集成电路卡收费行为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就诊集成电路卡收费行为的通知
(渝价[2003]415号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重庆市卫生局、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服务事业的需要,我市部分医疗机构为了加强管理,方便患者就诊,陆续开发使用IC卡(含磁卡)就诊,用于病历记载、费用结算和查询等工作。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精神,经我们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机构就诊集成电路卡的收费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医疗机构推广使用集成电路卡所需费用,应通过对患者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费用。
  二、对可长期使用的集成电路卡,医疗机构为加强管理和控制发行费用,可以向患者收取工本费押金。押金的标准为:IC卡8元/张,磁卡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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