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擅自圈占土地的处理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协议,非法圈占集体或国有土地的,其协议无效,责令限期退还圈占的土地;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土地种植条件的,按破坏耕地行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荒芜闲置土地行为的处理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宗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土地基准地价的8%以下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撂荒的,由原发包单位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对他人干预造成土地荒芜的,追究其责任人责任,并责令恢复耕种。
七、对违规设立园区和园区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
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园区,一律撤销。对擅自扩大园区规模或未纳入政府统一供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八、对其他违法用地问题的处理
(一)对1995年1月1日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自建或联建住宅的,其自建自用部分可由现土地使用者直接办理国有划拨用地手续;联建用地部分,对其违法占地行为依法处理后,给现土地使用者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土地确权登记。
(二)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近期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处罚后,可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土地租赁手续。
(三)1999年1月1日前的违法用地处罚后完善土地出让和土地租赁手续时,对已办理规划手续的,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未办理规划手续的,暂予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四)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的违法用地,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