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非法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新的建设或未按“通知书”规定期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视为非法占用土地,按本处理意见第二条处理。
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
(一)对1995年1月1日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法处罚后,给集体土地权属单位或现土地使用单位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或征用划拨手续。对非法占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依法处罚后,给现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
(二)对1995年1月1日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处罚后,给集体土地权属单位或现土地使用单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或征为国有后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三)对1995年1月1日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处罚后,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三、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处理
对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用途的行为,依法处罚后,限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对擅自将国有划拨土地改为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用途的,责令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处罚后,变更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对违法出租土地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按本处理意见第一条和第八条第四项处理。
(二)未经批准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以出租房屋形式连同土地一起出租的,按照市有关规定对出租单位或个人收取级差地租或租赁费后,给出租单位或个人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临时出租许可证手续,所收租金上缴同级财政。
承租国有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也可直接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