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
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济政发[200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妥善处理涉及土地违法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鲁国土资源发(2003)28号)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依法规范的原则,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涉及土地违法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理
(一)1995年1月1日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持原协议给现土地使用单位完善征用划拨手续。对1995年1月1日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处罚后,将该宗地征为国有,给现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二)对1995年1月1日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未改变原貌的,给现土地使用单位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对1995年1月1日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违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改变原貌的,给现土地使用者下达“土地变更登记通知书”,由现土地使用者持“通知书”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