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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成人高等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我区成人高等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教学办[2003]8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一九九三年,原国家教委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历采取了统一印制学历证书,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15个部委用国家教委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对毕业证书统一验印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实施以来,效果明显,规范了办学行为,有力地遏制了社会上不法分子伪造、买卖学历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制度的严肃性。为进一步加强学历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司[2001]80号)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仍使用由教育部统一监制的毕业证书。从2003年起,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对我区高等学校(含西北第二民族学院)颁发的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实行验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函授、夜大和成人脱产班的毕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加盖学校钢印。教育部授权我区用于验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停止使用。
  二、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实行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
  (一)依法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
  1、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要具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
  2、高校成人学历证书注册号由统一规范的17位号码组成,同一学生无论结业或毕业,其学历证书只有一个电子注册号。
  3、春季毕业学生学历证书与当年秋季毕业生学历证书一并注册。春季毕业时间统一填写为当年的“元月”。
  (二)高校成人学历证书的填写要客观写实
  1、学生姓名与录取名册一致。各学校在注册时认真核实考生姓名,考生姓名不得用同音异体字填写。如录取名册与考生姓名不符,要认真核实考生户口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高校成人教育学习形式分为脱产、业余和函授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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