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费
在延吉市实行统一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收字[2003]25号 2003年7月21日)
延边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州《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延吉市实行统一标准的请示》(延州价联发[2003]9号)收悉。考虑你州情况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延边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按照延吉市的收费标准即按受监督工程建安工程量的2.5‰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收字[1996]15号)中“延边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从县(市)监督站直接收取的质量监督费总额中提取8%的管理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