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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全区小水(火)电上网电价继续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全区小水
(火)电上网电价继续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3]237号 2003年7月30日)


各市、县物价局:
  自治区物价局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火)电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和规范全区小水(火)电价格管理,维护电力价格的正常运行秩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今年初发布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计委审定同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电厂上网电价由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从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小水(火)电上网电价继续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区小水(火)电上网电价,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电厂上网电价外,其余均委托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具体仍暂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火)电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105号)规定执行。为保证核定上网电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可操作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或调整上网电价时,应认真听取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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