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通过认定的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若其建成投产后不能满足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条件,市电子行业协会应当报请市经济委员会撤销其当年的认定证书,并作出相应处理。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180日。
税务机关对被取消或撤消资格的企业追回从被取消、撤消年度起已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对已通过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企业应当针对认定产品建立网页,链接到市电子行业协会网上,通过市电子行业协会网(http://www.geia.org.cn),链接到广州工业信息网(http://www.gzii.gov.cn)和中国广州政府网站(http://www.gz.gov.cn)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还需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网(http://www.ChinaICIP.com)上。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电子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否则变更后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如需自营进出口业务,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向海关注册备案,海关凭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认定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是真实、合法的。经查明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市电子行业协会应当报请市经济委员会撤销其当年的认定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由于申请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而造成侵权等事实,由申请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度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结果后的60个工作内,向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复核,并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经济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以内,由市经济委员会向申请人通知复核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