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已批准的布图登记、鉴定证书、评估文件(指设计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等。
第十八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申请书。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己批准的布图登记、鉴定证书、评估文件(指设计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等。
(三)境内无法生产的情况说明;
(四)委托境外加工合同复印件;
(五)货物进出口单证如报关单、提单、装箔单等的复印件。
第四章 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市电子行业协会收到认定申请书和全部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市电子行业协会审查完毕后,应当将审查结果报送市经济委员会,由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通过后,应当向申请企业颁发相应的认定证书,并按规定报信息产业部及有关部门备案。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结果,由信息产业部公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企业、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结果,由市经济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从审查到发证与公告,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的办理时间为90个工作日。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办理时间为30个工作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认定的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集成电路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已通过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不提出年度审核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认定证书自当年起取消。年度审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四月一日。逾期不提交年度审核申请材料,视为放弃年度审核申请。受理机构在6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