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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开展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以集成电路设计(含芯片、电路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或者生产(含芯片制造、封装、测试和用于集成电路的硅单晶、掩膜、模具、设备,以及其它相关材料的生产)为主营业务;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自主设计产品(含境内确实无法生产而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上一年度取得本条第(二)项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及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人员,以及设计、生产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申请认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新建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
  (二)经政府正式批准立项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技术先进,有市场前景,对引进技术具有消化、吸收、创新能力。
  第九条 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申请认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以芯片、电路设计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
  (三)产品尚未产生销售收入。
  第十条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申请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政府立项批文;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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