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等关于印发《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经[2003]119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局、计划局、科技局、国税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1)42号)精神,现将《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附件:
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印发的通知》》(穗府[2001]42号)和《关于印发〈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产品、新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新创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委托境外加工合同(下合并简称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依据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和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和年审工作。
第五条 授权广州市电子行业协会为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