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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细则及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失效]

  (一)成本审核结论书,内容包括:
  1、成本审核的事由和目的:说明实施成本审核的原因和目的。
  2、成本审核项目:说明审核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及主要内容。
  3、成本审核的基期:说明成本审核的基准期及审核所依据的成本资料的时间范围。
  4、审核依据:说明审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参照的行业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成本监审机构收集的有关审核依据等,经营者所提供的成本资料及相关资料。
  5、审核方法及程序:说明成本调查、审核方法、原则,成本、费用的分摊,简述成本审核的过程等。
  6、审核结论:简要说明审核结果。
  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成本审核报告,内容包括:
  1、经营者基本情况:说明审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2、核算依据及过程:⑴直接生产(服务)成本项目构成核算明细;⑵资产的构成明细;⑶期间费用构成核算明细;⑷管理费用构成核算明细;⑸财务费用构成核算明细等。
  3、结论及分析:⑴审核结果;⑵分析成本(费用)项目及分摊方法的合法性;⑶说明成本(费用)数据的真实性;⑷分析成本水平是否合理,能否作为核算价格成本的依据;⑸成本(费用)项目、分摊方法合法、数据真实,但分摊方法和成本水平不合理的,应提出具体的调整建议;⑹凡成本项目、分摊方法不合法或成本数据失实的,应根据情况要求经营者补充说明或更正,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成本审核;⑺分析对成本变化影响较大的因素;⑻分析、测算政策、市场及企业发展等因素对成本变化的影响等。
  成本审核结论报告由监审机构参审人员签章,并加盖监审机构公章。
  第十八条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可进行协调或采取适当方式复审。仍有异议的,可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九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机构审核价格成本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条 为确保成本监审的公正性,监审机构不得向成本监审对象收取监审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争取将成本监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费用)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成本监审人员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审核成本的邀请或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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