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全省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单独设立成本监审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和提供办公条件。
第七条 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
第八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期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为1年,已对经营者的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依法核算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价格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 列入全国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列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由省物价局制定,分批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监审的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经营者应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营者基本概况;
(二)经营者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三)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情况;
(四)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构成说明及计算、分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