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重要
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细则及
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粤价[2003]23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细则》及《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联系。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广东省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规范我省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二)列入省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广东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物价局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分批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监审目录范围内的经营者进行经营成本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我省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成本监审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不属于社会服务事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