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3]24号 2003年7月2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结合有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现有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定期召开本辖区内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座谈会,及时了解情况,处理问题,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管理服务方面营造有利于我省软件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机制。
二、对帐证不全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应努力促使其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70号规定,闽地税政二[2002]22号第二条修改为: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软件企业在设立当年或以后年度被认定的,如获利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后,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二免三减半”优惠;如获利年度在认定年度之前的,从认定年度起给予“二免三减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