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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以捐款名义搭车收费定性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以捐款名义搭车收费定性问题的批复


(琼发改价管[2003]308号 2003年8月4日)
 
保亭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县计生局以捐款的名义搭车收费定性的请示》(保价[200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琼价费字[2000]16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为每证5元(含印制费、运杂费、表格及损耗等)。各市、县计划生育局在发证时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搭售资料、书刊和其他任何物品。你县计生局在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除收取工本费每证5元外,再向办证者收取“捐助农村贫困母亲”款每证45元,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自立项目乱收费,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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