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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市[2003]375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工作所需设施和办公条件;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时间
  2003年8月5日至8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认定程序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审查同意后,附审查报告行文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核,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hebjs.gov.cn)”上公示。其中,申请招标代理兼营的,审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批准组建,但限期两个月办理完毕人员到位手续,方能颁发资格证书;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申请资格。
  附件: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具体要求(略)
  2.河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封面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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