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津价检[2003]369号 2003年7月31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
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现将我市律师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天津市物价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律师服务收费必须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
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规定,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严禁擅自立项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