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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发改价管[2003]325号 2003年8月4日)


省工业研究所:
  报来《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琼工研字[2003]16号)收悉。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属中介服务收费,应本着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项目和内容
  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技术资料、安全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预防、安全出口、采掘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通风防风系统、供配电及通讯系统、防排水系统、爆破、消防及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尾矿库。
  ㈡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技术资料、安全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预防、采场、防排水系统、机电设备、爆破、排土场和尾矿库。
  ㈢采石矿场:技术资料、安全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预防、采场、防排水系统、机电设备和爆破。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
  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每家7650元;
  ㈡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家5638元;
  ㈢采石矿场
  1、大型采石矿场,每家4000元;
  2、中型采石矿场,每家2520元;
  3、小型采石矿场,每家2000元。
  四、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除收取评估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和分解项目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以上收费自2003年8月10日起试行行一年(2003年8月10日至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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