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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快城市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各城市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时,要同时安排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已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但无中水回用设施的,要尽快制定回用规划和计划,并在“十五”期间完成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都要按照建设部的要求,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五、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和水工业运行机制改革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财政贴息、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供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用足用好国家、我省现有的收费政策和优惠政策。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尽快开征,已开征的城市要早日调整到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要加大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力度,保证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筹集建设资金,保证建设需要。
  (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尽快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供水事业发展的水价机制,逐步提高供水价格;要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水价;加快实行鼓励节约用水的阶梯式水价和季节性浮动水价等水价制度。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明确其经营性收费的性质,其标准的制定,不但要满足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和还贷需要,还要包括相当一部分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
  (三)进一步加快城市水工业运行机制改革。要加快水工业运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实现水工业运营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其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并使其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建立适合城市水工业运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公司制模式,提倡大中城市水工业运营企业凭借资源、技术、管理和资产优势,采用投资、收购等方式,参与或接受县级以下水工业运营企业的经营,允许水工业运营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实现水工业运营的规模化经营,鼓励水工业运营企业通过国际通用的BOT等各种方式,吸收和利用非国有资本,参与水工业运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努力实现水工业运营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强化水工业运营企业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财务监控制度、审计制度和用户监督制度。深化水工业运营企业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线,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通过尾数淘汰、买断工龄、辅业分离等方式,实现企业人员的消肿,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普通员工能进能出制度。深化水工业运营企业内部管理,建立高效的企业营运机制,严格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和控制。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工作。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创新,实现水工业运营企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各市要按照上述要求,研究适合本市情况的改革模式,加快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改革工作。
  请各市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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