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的关停力度。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取水许可的规定,会同水利部门一起,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一律不准建设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凿自备水源井和新增自备水源用水户。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有自备水源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完成关停工作;其它自备水源也要随着公共供水能力的增长逐步关停。
(五)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冀建城[2002]119号)和最近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冀建城[2003]248号)精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按照《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要求,对节水型城市29项考核指标和节水型企业(单位)24项考核内容逐项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活动。要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实现到“十五”末,绝大多数现有大、中型企业达到“节水型企业”、大部分设区市成为“节水型城市”的目标。
四、加快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体系。在新城区建设时,必须分别建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制排水体系;对于已建成区,要在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的同时,对城市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制改造和完善,力争在“十五”末全部完成雨、污分流制改造,提高城市防洪能力,为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打下良好基础。
(二)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有关市、县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设步伐。已开工建设的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还没有开工建设的,要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保证《海河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的落实。《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涉及的张家口、承德两市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项目,要尽早开工建设,保证按要求的时限建成投入运行。南水北调供水区的市、县要按照朱总理提出的“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要求,抓紧项目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治污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