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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三、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完善节水措施,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
  (一)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城市居民的节水意识。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针对我省多年连续干旱少雨、水资源严重紧缺的严峻形势,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一年一度的节水宣传周,做好我省水资源形势、节水重要意义、节水先进典型和节水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的节水意识。
  (二)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全面落实节水措施。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业厂家的作用,加强城市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加大节水创新力度。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节水技术标准的落实,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的推广应用步伐,大力推行科技节水。要抓好各项节水管理措施的落实,对新上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四到位”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要加大对节水工艺、技术和措施的审查力度,搞好项目用水和节水评估的审查,凡节水措施不落实的不予审批。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的规定。强化计划定额用水管理。要认真完善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参照其它省市的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业、商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等制定科学的用水定额,使计划用水更加科学,为阶梯式水价的实施奠定基础。
  (三)强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使用一次性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等国家明令淘汰的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加大6升以下的便器、沟槽式厕所自动控制装置和陶瓷片密封水嘴等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推广使用力度。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中,必须全部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对于违反规定继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节水型用水器具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由建设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更换,更换以前,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对于违规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加快现有各类房屋建筑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改造步伐,现有公共建筑和各类非居民住宅房屋建筑中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必须在“十五”末全部改造完毕;对于居民旧有住宅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其进行改造。要加强节水型用水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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