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政府在水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及时主动地向市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为市委、政府在机构改革中科学、合理地设置职能部门、确定部门职责提供决策依据。对于不按中央规定,擅自改变管理职能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55号)的要求,报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以切实保证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供水事业,提高城市用水保证率
(一)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要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通知》中确定的城市用水原则,大力开发利用地表水,凡是可用地表水的城市,要尽快考虑地表水供水设施建设;正在建设地表水供水设施的城市,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已建成地表水供水设施的城市,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保证其满负荷运行。积极谋划南水北调城市供水工程。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主要受水区各市要认真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各项基础性工作,根据本地的水资源状况和城市发展预测,尽快做好南水北调城市供水配套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为调水做好充分准备。加快城市应急供水工程建设。要在加快正常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同时,极早谋划并加快城市应急供水工程建设,确保城市用水需要。
(二)完善供水设施,强化调度管理。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管理,努力降低管网漏失率。各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日常检测维修,应用管网检测新技术,抓紧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要大力开发应用新型管材、先进的输配水管网施工和管理技术,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步伐。要制定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十五"末,所有运行年限超过50年和旧城区严重老化的城市供水管网,必须全部完成更新改造。加强供水调度管理,确保安全渡过旱期。要树立抗大旱的思想,对城市供水如何安全渡过用水高峰期做出及早安排。对现有城市供水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修维护,对原有水源井进行改造维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供水设备的能力。尽快制定供水应急预案,优化城市供水应急调度方案和在水资源极度紧缺的情况下的供水顺序、定时、定量方案,确保大旱情况下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
(三)强化水质管理,大力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制定并完善二次供水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提高水质检测水平,邢台、衡水、沧州、廊坊和张家口等五个设区市,要按照省里的建站规划要求,在"十五"期间完成建站和计量认证工作。县级市和县城要按照《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加强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各供水企业要把节能降耗、减员增效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服务人员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供水企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