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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03]381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近年来,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大部分指标步入全国先进行列。但是,有关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非组织手段要求各市改变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管理体制,造成了城市水管理体制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保证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依法理顺城市水管理体制,保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部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2000年,省政府批准建设厅“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厅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为各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同时,在第十三条也明确了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即:"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落实《水法》时必须与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相结合。
  2002年8月,针对我国部分地区不顾中央的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水管理职能,朱镕基总理和温家宝副总理做了重要批示:“政府管理职能的改变,必须经中编办协调,报国务院批准,不能各行其是。我理解家宝同志的批示,是国务院主管部门不要干预地方政府,促其改变中央规定的分工,而不是主张地方政府可以不顾中央规定,自作主张。此事宜请中编办协调,目前,原有分工体制不要变。”9月,中编办根据朱总理的批示,下发了《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55号),对各省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省级和副省级已设置的水务机构维持不变;二、地级市和县(区、市)级政府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水务机构暂时维持不变;三、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务机构要予以撤消;四、目前没有设置水务机构的一律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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