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趸售县取消优惠过渡电价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3]商345号 2003年8月1日)
三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继续对宁化县实行趸售优惠电价的请示》(明价(2003)17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关于调整部分趸销单位趸售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6号),对部分趸售县原老价电量部分给予三年优惠电价过渡,当时主要是考虑到部分趸售县在新、老电价并轨后负担较重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现已三年期满。由于目前省电网已无力继续承担优惠过渡电价所产生的电费缺口,因此无法对宁化等八个趸售县再继续给予优惠电价过渡。对这部分趸售县电力公司因趸售优惠电价取消而增加的购电成本,在我局下达的同价方案中未考虑的,电力公司确又难以自行消化的,可通过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的办法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