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当年科技三项费用总额中提取用于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调研、评审或评估、招标、项目监理、管理、后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动科技事业发展而实施科技项目以及开展相关的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法人,均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助。
第十条 申请市科技三项费用资助应主要提供:《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文献检索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助项目进行立项审查、评审或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科技三项费用资金计划。
申请市科技三项费用资助项目,必须签订专项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有:
(一)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
(二)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农业科技开发与推广项目;
(四)科技攻关项目;
(五)基础研究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意义而暂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部分无偿或有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有:
(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项目;
(三)工业科技攻关、中间试验项目;
(四)新产品试制项目;
(五)专利技术实施项目;
(六)其他可望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市科技三项费用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市科技三项费用研究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