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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贵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2003年8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提高本市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产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市人民政府为支持本市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由市财政拨款,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费用,以及政府资助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的费用。
  第四条 本市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有偿使用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评估或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主要用于补充科技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法人均实行经济责任担保或抵押使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大高技术成果转化研发项目,支持能够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估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并组织鉴定、验收。
  市财政部门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以上。
  第八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的设备购置、能源材料、试验外协、资料、印刷、租赁、差旅、鉴定、验收、管理费和其他直接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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