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资格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的规定,对申请招标代理资格的,要重点审查机构性质、专职人员到位和造价师注册情况,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办公设施等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受理其申请。申报资料要加盖审核专用章(包括“审核与原件无误”和“审核单位名称”两项内容),审查专用章应报省建设厅备案,申报资料要按照省建设厅规定的统一要求整理和装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改变对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方式,对各市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批准组建,限定两个月人员到位,办理完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手续,各种手续办结后方能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资格条件的检查,主要检查人员到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其中,人员发生变化的,要责令机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达到相应资格条件的方能通过审核。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暂停招标代理业务,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督,通过实行《业务手册》制度,建立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及时记录机构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工作业绩等情况,并输入企业和个人的数据库,相关内容作为企业资格管理的依据。
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查处力度,对于超越资格等级规定范围承接业务,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或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执行国家收费规定向投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该整顿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降低或吊销其资格证书。
要加强对外省进冀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进冀机构享受本省机构相同待遇,但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逃避管理、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规定的机构,要坚决清理出河北建筑市场。对进冀招标代理机构在冀的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等情况,省建设厅将向机构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大力提高人员素质。今年要实行代理机构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要组织本机构的专职和外聘人员,按照省建设厅确定的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认真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全省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上岗证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培训,采取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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