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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2日)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发改价管[2003]332号 2003年8月8日)


海南建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中心是经省建设厅同意设立的省级有形建筑市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和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席位费:每次招标活动每个席位收取100元。对需要常年租用固定场地、设施的,每月每个席位收取300元。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招标投标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按《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0.8%收取。
  除上述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你中心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1号《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规范管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材信息、分包信息等。
  (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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