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领导个人推荐干部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的;
2、包庇油烟中问题的人;
3、决定干部任用,未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或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的;
4、讨论决定任用干部,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意见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5、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在将干部任免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前,未认真把握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不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等规定程序的;
2、选派的考察人员不负责任或未执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确定的考察、推荐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将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提出的不宜提拔任用的人选,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任用的;
4、按规定进行报告审查的;
5、对群众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不重视、不调查的。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
1、擅自改变考察程序、考察对象,缩小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及个别谈话范围的;
2、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未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或未查清楚就下结论,并提出任用方案的;
3、未如实反映考察对象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4、泄露考察情况,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立、收受贿赂的确;
5、为主动提出考察回避的。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干部监督人员的责任:
1、未认真履行监督人员工作职责,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
2、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未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或未查清楚就下结论的;
3、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汇报调查情况的;
4、在调查中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故意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或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
2、故意为民主推荐、组织考查核问题设置障碍,严重影响组织正常工作的;
3、在民主推荐、考察或选举中,搞串联、拉选票,进行非组织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视情况提出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的意见,并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