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责任:综合、协调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承办对贯彻执行
《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督办和直接查办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的人和事;收集、整理并报告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信息,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干部监督工作人员的责任:认真履行组织赋予的监督检查干部选拔任用的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认真接待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得出正确结论,如实向组织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严守干部工作纪律,保守干部工作秘密,查核工作中涉及本人亲属的,自觉提出回避;完成好组织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任务。
第五章 问题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提出处理意见,责令其纠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其他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构成违纪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三十条 对严重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按照二十九条规定给予相映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