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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提拔和调整干部的规模。
  市(州)、县(市、区)党委应严格控制提拔和调整干部的年度总量和单次数量,不得大规模、大批量提拔和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百分之五的,须事前报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
  凡属提拔的干部,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 监督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的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监督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及下级党委(党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对所在地区或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研究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制度、措施,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对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成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监督《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工作纪律在本地区或部门的执行,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严格把关;监督检查下级党委(党组)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制止、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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